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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

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

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:

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

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》,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中,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,而制定的。根据该条例,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视为主动投案:

1.在初步核实阶段,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;

2.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,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的;

3.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,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,或者以书信、网络、电话、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,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;

4.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,包括在被通缉、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。

法律依据

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五条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视为主动投案:

(一)在初步核实阶段,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;

(二)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,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的;

(三)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,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,或者以书信、网络、电话、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,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;

(四)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,包括在被通缉、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;

(五)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有关机关抓获的;

(六)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,但经他人规劝、陪同投案的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