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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减刑新规

最高法减刑新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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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减刑新规

2017年最高法减刑新规

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定》”)今天(2017年1月1日)起施行,

死缓减刑后刑期不少于15年

《规定》明确,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,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, 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。

此外, 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、抗拒改造,尚未构成犯罪的,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。

被限制减刑的 执行罪犯,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,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,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。

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,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。

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,不执行死刑的罪犯,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,新增了“减为无期徒刑后,五年内不予减刑”的从严规定。

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,在 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,应当明确终身监禁,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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